《大連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管道和瓶裝燃氣經營者為燃氣用戶首次通氣,應當檢查用氣場所以及燃氣管線、燃氣器具、燃氣安全裝置等。那么什么才是合格的燃氣管線、燃氣器具、燃氣安全裝置呢?這就不得不提起我們常說的燃氣四件套了,分別是帶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調壓器、軟管和燃氣報警器。
本期就帶大家詳細了解一下燃氣四件套。
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
根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6.1.2中規定家庭用戶的燃具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燃具銘牌上標示的燃氣類別應與供應的燃氣類別一致。
根據GB17905《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第7.3.1規定,燃具從售出當日起,燃氣灶具的判廢年限為8年。大家在購買灶具的時候,一定要選擇有3C認證的。
調壓器
根據《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 35844-2018中的5.2.1.3規定,調壓器應采用可靠措施防止改變調壓器的設定狀態,調壓器設定狀態的調節部件應被封固。而5.2.5.4中也明確規定家用調壓器出氣口為軟管接頭時應設置過流切斷安全裝置。
所以大家在購買調壓器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選擇不可調節且帶過流切斷安全裝置的調壓器。
軟管
《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GB 44017-2024中規定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包覆軟管是兩端帶有連接接頭、內層為橡膠復合軟管(簡稱“內層膠管”)、外部由被覆層和柔性金屬包覆層進行保護,用于燃氣燃燒器具連接室內燃氣管道或連接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固定長度的管。
根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6.1.7中規定,當家庭用戶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6.1.8中也規定了燃具連接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0m且不應有接頭。
燃氣報警器
在《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范》CJJT146-2011中規定當居住建筑內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探測器位置距灶具及排風口的水平距離均應大于0.5m。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相對密度大于1的燃氣的場所,探測器應設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墻上。
CECS 364-2014《建筑燃氣安全應用技術導則》中規定:可燃氣體傳感器或探測器(報警器)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3-5年。一般超過使用年限太久的報警器,會因為老化等原因,存在誤報、不準確或不靈敏的情況,影響使用效果,所以一定要及時更換。